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维护劳动债权,是新《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
《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该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职工劳动债权是指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职工在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主要有:
一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些费用是职工的债权,职工不必经过债权申报程序,而由管理人直接列入债权清单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破产企业职工和工会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特别是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讨论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时,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利益、企业重整和和解,没有职工的参与也是难以实施的,职工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很有必要。
三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等费用,在破产财产中未受清偿部分,可以在破产人特定的担保债权中优先受偿。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等是否优先清偿,要根据何时所欠而定,有个“新老划段”的安排。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该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优先清偿。对于在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后所欠职工的工资等费用,将优先清偿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关于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对企业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违反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义务,致使企业破产的责任,包括承担民事责任,对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还要追究行政责任,对于构成犯罪,致使企业破产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商业风险而导致的企业破产,只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尽到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义务,则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对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中有违反《破产法》的行为,则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齐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