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
(1)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2)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直行或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3)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4)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另外,《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2、4、6项规定,也适用于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