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许可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3.数量限制:应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和规划的要求。
4.许可程序:由所在地、州(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推荐意见书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表》经印刷业管理处处务会研究后报请局务会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所在地地、州(市)级新闻出版局出具的推荐报告。
(2)企业申请报告
(3)企业基本情况
(4)企业人员情况
(5)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6)验资报告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消防验收证明文件
(9)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6.申请书格式文本:有
7.办理程序:由所在地、州(市)级新闻出版局出具的推荐报告—工作人员受理—企业按要求填写《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表》—处务会研究—分管领导审定—报局务会审批—办证及告知
8.办理时限:审核时间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批时间,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9.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