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应怎样缴纳?

2025-05-09 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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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1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62号公告本着税收法制和“据实”征收的精神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只要是销售不在现场消费的食品一律征收增值税,不再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中规定的区分是否是通过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来确定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处理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补充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需要指出的是,在总局发了62号公告和17号公告之后,税务总局给广东国税百胜公司批复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33号)依然有效,百胜公司的送餐业务依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这应该属于一个例外吧。

回答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以上规定,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按照:

销售收入÷(1+3%)×3%计算交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