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教育厅 文件
吉省价综联[2009]233号
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政府:
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2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小学生课后看护费。每生每月不超过8元。课后看护费要纳入学校的预算管理,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教师的看护劳动补偿和弥补学生在学校看护期间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支出。
课后看护是指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小学生在校6小时以外至17时30分以前时段,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离校的学生进行看护。课后看护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学校与学生家长应签订看护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在看护期间严禁讲新课和组织集体辅导。
(二)社会实践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是国家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学校组织学生到本地社会实践活动场所开展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由提供社会实践的单位及场所据实收取,收支公开。
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校服费。校服费每三年收取一次,小学生每三年两套,每套按不超过60元标准收取,初中生三年两套,每套按不超过75元标准收取。原标准低于此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校服的式样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并保持一定的连续性。校服费由学生所在学校统一代收,校服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采购过程必须有学生家长等代表参加。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学生更换购买校服,学生自愿要求更换购买的除外。
(二)班车费。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班车,班车费按成本收取。
三、具体要求
(一)上述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要本着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向学生推荐,更不得强制学生参与。学校实施收费前应与学生家长签有协议。
(二)各地不得在上述收费项目之外,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突破省定标准,但可根据当地实际予以下浮。
(三)对困难家庭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给予一定的减免。
(四)学校在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同级相关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并在校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为学生开具收费票据。未经公示的,学生或家长有权拒交。
(五)寄宿生住宿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仍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2008】29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应依法查处。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吉林省物价局的网站上有,全称是《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